高龄老人因病去世留下房屋遗产,因生前先后经历三段婚姻,继承人关系复杂,处理完身后事众人纷纷拿出遗嘱要求继承遗产。到底哪份遗嘱能够最终生效,决定房屋的归属呢?
(资料图)
【案情简介】
姚阿伯与冉阿姨自2012年组建家庭,2021年,姚阿伯因病去世,留下一处房屋的归属问题,一再争执不下。
原来姚阿伯生前经历了三段婚姻,与原配金阿姨共同收养了养女小姚,与再婚妻子杨阿姨共同抚养了继子小赵,直至最后与冉阿姨结缘。姚阿伯去世后,养女小姚、继子小赵与冉阿姨均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身后事处理完后,冉阿姨拿出两份遗嘱:
其中一份是2012年姚阿伯与冉阿姨结婚后第三日所立,内容包括“我与阿冉登记结婚,成为夫妻,从即日起,我们互敬互爱心不变,如她待我好,我的房子由妻子阿冉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如果妻待我不好,遗嘱取消。另外给予适当补赏”。
另一份则是2017年,内容与2012年的遗嘱一致。
持着这两份遗嘱,冉阿姨将同为第一顺位的养女小姚和继子小赵诉至法院。
子女:
遗嘱所附条件未成就
小姚和小赵一致认为,冉阿姨所持遗嘱系附条件遗嘱,冉阿姨要想继承姚阿伯房屋应以“待他好”为条件。
事实上,在2014年,姚阿伯曾起诉要求与冉阿姨离婚,故2012年的遗嘱已因姚阿伯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被撤回。而在2017年遗嘱订立后,冉阿姨在姚阿伯病重期间,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手段挽救其生命,两人认为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与冉阿姨共同继承姚阿伯名下的房屋。
弟弟:
我才是遗嘱继承人
案件审理期间,姚阿伯的弟弟姚先生持姚阿伯生前寄给他的一封信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参加诉讼,信中表述道“我无亲生儿女,只有手足相助,如今与妻亦生嫌隙,故后愿将房产赠与弟弟,他人不得干涉”。信件落款时间为2014年离婚诉讼前。
姚先生认为哥哥2012年内容为“把房屋留给阿冉”的遗嘱已因离婚诉讼而被撤销,2017年的遗嘱则因条件未成就而不能生效,因此,2014年通过书信形式订立、表述由自己继承房屋的遗嘱是唯一生效遗嘱。
妻子:
2014年遗嘱已被撤回
针对姚先生的主张,冉阿姨提供了姚阿伯另一份落款时间为2016年的书信复印件,信件内容中载明:撤销(回)2014年的遗嘱。原因包括“立遗嘱时,以为和阿冉离婚一定成功,既然法院不准许离婚,与阿冉的婚姻还要维持下去,所以遗嘱撤销(回)。阿冉和我相处五年,本质还是好的,阿弟和子女现在的财富几代人享用不完,我的遗产由您继承,不过是锦上添花,由阿冉继承就是雪中送炭……”。
对此姚先生表示第一次看到这封信,但信件中的行文字迹、表达习惯确真真来自于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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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虹口法院
编辑:柏林

